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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发表时间:2017-02-19     阅读次数:     字体:【

青岛市行政审批事项精简下放清理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领导签字: 项目类别:A

项目名称
(货运、出租)经营车辆易主审批
实施机关
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设立依据
1、《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1998年6月12日起施行,2004年5月11日修正)第十条:货运车辆易主的,应当在原车主到运输管理机关办理停运手续后,双方当事人到工商、公安部门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手续;新车主持停运、交易、过户手续,到运输管理机关领取《道路运输证》。其中,无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新车主拟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开业手续。
2、《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5月1日施行)
第六条第三款: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尚未到期的,经营权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鼓励客运出租企业通过依法收购出租汽车车辆产权和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经营。
3、《青岛市出租汽车交易管理规定》(2006年10月13日 青政办发〔2006〕86号 )
一、出租汽车交易包括经营权交易和车辆产权交易。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所属青岛市出租汽车交易管理所负责出租汽车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和交易过户手续的办理。

办理条件
一、货运经营车辆易主核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易主)
已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二、货运经营车辆易主核准(专用运输-集装箱运输车辆易主)
已取得集装箱运输经营许可
三、货运经营车辆易主核准(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运输车辆易主)
已取得冷藏保鲜运输经营许可
四、货运经营车辆易主核准(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运输车辆易主)
已取得罐式容器运输经营许可
五、货运经营车辆易主核准(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易主)
已取得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
六、货运经营车辆易主核准(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易主)
已取得放射性物品经营许可
七、出租经营车辆易主核准经营权证受让方具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服务资格。
申报材料
一、货运经营车辆易主核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易主)
1、《车辆行驶证》和《车辆技术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驾驶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3、《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4、车辆技术评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5、带有反光带的清晰照片或反光带安装收据;
6、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复印件;
7、GPS安装证明;
8、罐式车辆需要提供罐体检验报告复印件(新车为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
9、驾驶员、押运员与企业签订责任书;
10、自有车辆证明材料;
11、停业表、旧《道路运输证》。
二、货运经营车辆易主核准(专用运输-集装箱运输车辆易主)
1、《车辆行驶证》和《车辆技术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驾驶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车辆技术评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4、箱锁完好证明;
5、停业表、旧《道路运输证》。
三、货运经营车辆易主核准(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运输车辆易主)
1、《车辆行驶证》和《车辆技术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驾驶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车辆技术评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4、停业表、旧《道路运输证》。
四、货运经营车辆易主核准(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运输车辆易主)
1、《车辆行驶证》和《车辆技术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驾驶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车辆技术评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4、停业表、旧《道路运输证》。
五、货运经营车辆易主核准(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易主)
1、《车辆行驶证》和《车辆技术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驾驶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车辆技术评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4、停业表、旧《道路运输证》。
六、货运经营车辆易主核准(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易主)
1、《车辆行驶证》和《车辆技术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驾驶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3、《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4、车辆技术评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5、带有反光带的清晰照片或反光带安装收据;
6、放射性物品承运人责任险复印件;
7、GPS安装证明;
8、驾驶员、押运员与企业签订责任书;
9、自有车辆证明材料;
10、停业表、旧《道路运输证》。
七、出租经营车辆易主核准
1申请表;
2、身份证(身份证属非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应当同时提供营运区域合法的固定居住证明)复印件;
3、本市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4从业资格证和出租汽车服务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办理程序
受理并审核-发证/办结
是否收费及依据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即日
办理地点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交通运输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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